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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宣布国别报告本地申报可延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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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香港特别行*区(以下简称“香港”)税局今天中午发布了关于年度国别报告香港本地申报的延期通知(以下简称“延期通知”),即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香港本地申报年度国别报告的截止日期不得晚于年3月31日。关于国别报告申报延期通知的具体内容,详见下文。

1.延长后的截止日期是何时?

符合条件的香港申报实体年度国别报告香港本地申报的截止日期延长至年3月31日。对于会计年度结束于年12月31日的集团,其首个国别报告香港本地申报日期原本为年12月31日(即集团会计年度结束后12个月内)。

2.谁可以延期?

香港申报实体并非集团最终母实体,并且集团在香港的首个国别报告适用会计年度结束于年12月31日与年3月31日之间。

若集团会计年度结束日期位于上述区间内,但香港申报实体为集团最终母实体或代理最终母实体,则其申报的截止日期仍为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例如:香港最终母实体会计年度结束于年12月31日,则其申报截止日期为年12月31日)。

对于会计年度结束于年3月31日之后的集团,国别报告香港本地申报截止日期仍为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

3.如何申请延期?

符合条件的香港申报实体无需就延期进行申请。若其年度国别报告在年3月31日当日或之前通过香港国别报告网站(CbCReportingPortal)进行提交,则该申报将被香港税局视为合规。

4.若集团最终母实体注册于中国内地,那么香港子公司是否需要在香港申报国别报告?

中国内地和香港于年8月21日签订了最新版《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CDTA”),该CDTA中允许自动信息交换资料(“AEOI”)但未允许自动交换国别报告信息。因此,在尚未签订双边交换安排的前提下,理论上最终母实体注册于中国内地的集团之香港子公司需在香港进行国别报告申报。

5.中国内地与香港的双边交换安排谈判进展如何?

就中国内地和香港而言,双边交换安排预期无法在原年度国别报告申报截止日(即年12月31日)前签订。但是,双方仍在紧锣密鼓地就双边交换安排进行积极的讨论。

6.若集团最终母实体注册于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或百慕大群岛,是否需要在香港进行年度国别报告申报?

截至目前,香港与开曼群岛、BVI以及百慕大群岛均无CDTA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TIEA”)。因此,该集团仅需在最终母公司注册的税务管辖区申报国别报告,无香港国别报告本地申报义务。但是,若最终母实体同时亦是香港的税务居民,那么该集团需要在其最终母实体注册的税务管辖区以及香港同时申报国别报告。

联系作者

原遵华

普华永道亚太区转让定价服务主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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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jeff.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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