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医院上海哪家好 http://m.39.net/pf/a_4679454.htmlTMT企业香港上市重要业务资质分析(下)
前言
在上篇(《TMT企业香港上市重要业务资质分析(上)》)一文中,我们主要对TMT行业涉及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三项业务资质进行分析,本下篇我们将进一步梳理TMT企业香港上市涉及的重要资质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一般而言,从事电影、电视剧以及其他网络视频节目制作、经营的企业需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例如已赴港上市的主营业务涵盖电视剧及网剧的投资、开发、制作及发行的稻草熊娱乐集团(股票代码:)及综艺节目制作商煜盛文化集团(股票代码:);从事各种类型网络视听节目播放业务的企业需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例如已赴港上市的移动端直播平台映客(股票代码:)及近期上市的短视频及直播平台快手科技(股票代码:);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治、经济、*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等的企业需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例如百度、腾讯、网易、新浪、趣头条等平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年10月29日修订)的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1]
进一步而言,“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经营活动”是指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从该等规定理解,不仅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企业需要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版权交易、代理交易等经营行为(如购买节目版权并以本企业名义进行节目发行)的企业,亦需要取得该许可。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及互联网内容的日渐丰富,网络视听节目迅速兴起并成为公众重要的休闲娱乐方式。为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已撤销)于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与《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合称“通知”)。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取得广播电视行*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规定,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资料并不复杂[2],除“提供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等材料”较有专业针对性外,整体而言取得该资质的难度相对较小,与下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申请难度相距甚远。
实务
香港上市相关问题分析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年版)》(下称“负面清单”)的规定,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下称“禁止类”);若投资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下称“限制类”),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且遵守负面清单的其他限制规定。根据负面清单的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为外商投资禁止类领域;因此,从事传统广播电视节目及网络剧、网络电影的制作经营业务的企业赴香港上市需搭建VIE架构,例如稻草熊娱乐集团(股票代码:)、煜盛文化集团(股票代码:)、华夏视听教育集团(股票代码:)。除传统广播电视节目及网络剧、网络电影的制作经营业务的企业外,因前述通知对于“网络视听节目”的定义采用了“等”的不完全列举的定义方式,在目前主管部门尚未出台更细化、更具体的关于界定“网络视听节目”范畴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很多企业所从事的其他类型的网络视听内容的制作经营业务存在被认定为需要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可能。对于特定行业而言,例如从事线上培训业务的企业,根据以往项目经验,各地主管机关对其自行制作培训类音视频课程的行为是否需要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意见并不一致,在上市项目推进过程中,需结合其业务形态与当地主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综上,一方面,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难度不高,从事前述可能落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范围的企业可以考虑申请取得该等许可并通过搭建VIE架构赴香港上市,例如:云想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以及近期上市的快手科技(股票代码:)。当然,具体是否需要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视个案情况提前咨询相应主管机关的意见更为稳妥。另一方面,若企业仅存在少量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需求(例如偶然自行制作相关视频),而企业自身并不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且无计划申请取得该等许可或未来开展相关业务,则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制作,但需要留意具体的合作方式,避免可能被认定为构成租赁许可证的情形,进而影响后续上市申请时的合规性判断。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年8月28日修订)的规定,在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进一步而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具体而言,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的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分为四大类十七小类[4],从事不同类型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企业应据此就其提供的不同类别的互联网视听节目取得相应范围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严格来说,通过互联网播放视听节目的企业均需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此外,如其提供的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落入新闻信息的范畴,还应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相关问题详见下文。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主体应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此外,还应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及其他条件[5],且不论其他条件为何,仅就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这一项而言,已经很大程度上限制或排除了很多企业取得该许可的可能性。
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已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质停发,虽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