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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企业在内地取得股息涉及的税收相关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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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地取得的股息如何纳税通常是香港企业在内地投资较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为便于香港企业有一个更清晰的了解,本文将这个大问题拆分为了以下几个小问题并一一进行分析:“股息所得是否能够享受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需满足哪些条件”、“享受税收优惠需履行何种手续”。需注意的是,本文未探讨香港企业通过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的情况。

一、股息所得是否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年2月24日颁布并生效)(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含香港企业)就其来源于内地的所得(包含股息所得),以其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为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内地和香港于年8月21日签订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香港税收协定》”),对香港企业由内地取得的股息所得做出了特殊的优惠税率安排,并且设置了避免双重征税条款。

根据《内地香港税收协定》第十条,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香港企业从内地取得的股息可按10%或5%的优惠税率在内地缴纳所得税。同时,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一条,香港企业在内地缴纳的税额可在香港纳税时予以抵免,而且如果香港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内地企业的股权不少于10%,抵免额还包括内地企业就产生相关股息的利润需缴纳的税款,但抵免额最高不超过对香港企业股息所得按香港税法计算的纳税额。

因此,香港企业从内地取得的股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享受税收优惠,税率为10%或5%,并且可以在香港纳税时抵免在内地缴纳的税额。

二、享受税收优惠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内地香港税收协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1号,年2月20日颁布并生效),香港企业要享受前述10%税收协定优惠,需同时满足以下主要条件:

1、香港企业应为相关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2、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股息是按照内地税收法律规定确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如香港企业要享受5%的税收协定优惠,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其直接持有的内地企业股权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至少连续12个月内均应达到25%。

在上述条件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受益所有人”的定义被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年2月3日发布,年4月1日生效)(以下简称“《公告》”)中:“‘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根据上述《公告》,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经查询近期因不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被要求补缴税款的相关公司案例,通常情况下,如企业具备以下特征,存在被认定为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风险:

1、该香港企业是以避税、或转移、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设立的公司,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导管公司”;

2、该香港企业对从内地取得的所得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亦不承担或很少承担相关风险,通常在取得所得后将大部分所得支付给设立在第三国的上级公司,并且投资行为均受控于上级公司;

3、该香港企业不从事或几乎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收入几乎是该香港企业唯一的利润来源;

4、该香港企业的员工未在公司实质性任职,员工人数与资产规模、所得数额不相匹配。

如香港企业被认定为不属于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内地税务机关有权对税收协定待遇进行调整,要求企业补缴税款。

另外,在上述条件中,还需明确“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年12月6日颁布、年1月1日生效)第十七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这与《内地香港税收协定》中对“股息”的定义基本吻合。税收协定中所说的“股息”是广义上的股息概念(包含了狭义上的股息、红利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基于股权关系而非债权关系,由分享利润的权利中取得的所得,因此,不包括转让股权取得的收益。

三、享受税收优惠需履行何种手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以及年修订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年6月15日颁布并生效)第六条,香港企业享受协定税收优惠待遇不需向内地税务机关申请核准,由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协定待遇条件,但应通过取得股息的内地公司(代扣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时,报送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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