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建规范〔〕1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
为切实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对香港服务业开放措施,进一步扩大建筑及相关工程领域对香港业界的开放,规范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工作,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工作安排,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11月26日
附件下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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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整理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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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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