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董事登记和许可法》(简称"DRLL"),根据DRLL,其授予开曼群岛之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有权批准或拒绝某些由CIMA监管或注册的开曼群岛公司。
在此基础上,《开曼群岛董事注册和许可证法案》(简称法案),也要求开曼“涵盖实体”的董事许注册或获得CIMA下达的许可。所有根据法案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注册的董事,均须在每年1月15日前进行年度申报。
该法案的适用范围
该法案适用于下列涵盖实体的董事:
▍担任根据《共同基金法》受共同基金监管的公司董事的个人和实体
▍根据《证券投资商业法》在CIMA作为注册人的公司董事
▍担任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在开曼群岛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和实体
董事的类别
▍注册董事——担任少于0家涵盖实体董事的自然人
▍专业董事——担任0个或更多涵盖实体董事的自然人
▍公司董事——被任命为涵盖实体董事的法人团体
依据法案规定,属于注册董事类别的人员,无论是否居住在开曼当地,一旦注册,就必须在1月15日前按时向CIMA进行年度申报,并支付相应的年费。
注册中的关键信息
注册董事在注册或申报的过程中,需要提供以下详细信息:
▍姓名全名、出生日期、出生国家以及国籍
▍主要居住地和邮*地址
▍任何涉及欺诈、不诚实等罪行的定罪详情
▍来自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或专业纪律团体的任何负面评价、财务处罚、丑闻、制裁或纪律处分详情
▍申请人将代表的涵盖实体的名称和注册号
信息的可用性
作为注册或许可过程的一部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目前都不会对公众公开。而公众如果要确认该实体是否已根据该法注册或获得许可,所能够进行查询的信息仅限于:
▍姓名
▍持有的注册或执照类型
▍注册或执照号码
▍获得注册或许可的日期
违约处罚
按照法案的规定,尚未担任所涉实体董事的个人或实体在被任命之前都要申请获得适当的注册或许可证;而没有按照相关法规向CIMA注册以及获得许可的董事将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巨额罚款,或者是长达1个月的监禁。
根据《金融管理局法》(MonetaryAuthorityAct),CIMA有权处以高达万(约10万美元)开曼元的巨额行*罚款。
总而言之,为了开曼公司的正常运营,也为了避免董事受到行*处罚等相关的不良影响,请务必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开曼公司董事的年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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