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讨论了私募市场。对于初创企业来说,暂时不能上市,在私募市场融资是一个良好的选择。本期我们继续讨论不同投票权的问题。
不同投票权作为公司股权结构中的一种形式,用来实现创始人在公司上市后维持其在上市后公司的控制地位的目的。相比对此种股权结构持开放态度的美国,香港联交所过去对这种股权结构并不欢迎。但是随着国内越来越多的拟上市公司采用这种股权结构,联交所考虑到吸引此类公司来香港上市以维持香港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于年4月修改了其上市规则,允许采用具有香港特色的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来港上市,规定摘要如下:
(一)联交所可接受的偏离“一股一票”原则的情形
根据第次修订,若有偏离“一股一票”股权架构的公司申请在联交所上市,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申请人须证明其具有创新和增长元素,以及其建议的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对公司的贡献。
根据第次修订第8A.07条,联交所允许的不同投票权仅适用于股东大会层面的投票权,根据第19C.07条,以下事项需要股东大会以绝对多数通过方能生效:(a)合资格发行人任何类别股份所附带权利的变动;(b)合资格发行人组织章程文件的变动(不论以何种形式);(c)合资格发行人自愿清盘。相对美股范围更窄(如阿里巴巴董事会的也采取了特殊的架构)。
(二)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上市的要求
新的规则对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联交所上市的资格作了如下规定:
(1)在市值方面,拟上市公司上市时至少亿港元市值;或者上市时亿港元市值加上最近一年经审计收入有10亿港元
(2)受益人必须为申请人上市时的董事会成员
(3)上市时不同投票权的受益人须持股不低于10%,不足10%的如市值超过亿港元交易所也可能考虑
(4)不同投票权不得超过普通股的10倍
(三)以下事项仍为同股同权
(1)更改公司章程;
(2)更改任何类别股份的权利;
(3)任免独立非执行董事;
(4)任免审计师;
(5)自愿清盘。
从此,港交所迈出了接纳同股不同权的第一步,在国际金融市场从规则上实现接轨,也为承接中概股回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