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雄腾讯研究院研究员
香港《竞争条例》(CompetitionOrdinance)于年6月14日通过,并将于年12月14日全面生效,其目的在于通过禁止妨碍、限制或扭曲竞争的行为,保护和促进香港市场的公平竞争。此文通过问答的形式对香港竞争法(实际上规定的是反垄断方面的内容)的主体内容进行介绍,并结合中国大陆反垄断法对一些重要规定进行比对,以便读者了解香港竞争法与大陆反垄断法之间的异同。
(一)香港竞争法基本介绍1、香港竞争法主要规制哪三类反竞争行为?
《竞争条例》包括三个行为守则,分别为第一行为守则、第二行为守则和合并守则。
第一行为守则,即禁止反竞争协议,如禁止业务实体签订固定价格、瓜分市场或客户、限制产量以及围标的协议;
第二行为守则,即禁止滥用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即指一个业务实体能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持续一段时期将价格维持高于在竞争下的水平),如禁止具有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业务实体实施搭售、拒绝交易及独家交易等行为;
合并守则,即规制可能削弱竞争的并购交易,如禁止一个可能明显削弱竞争的并购或在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允许并购。值得注意的是合并守则并非适用于所有行业,目前仅适用于电讯运营商牌照持有人参与的交易。
2、香港竞争法是否适用于香港境外的反竞争行为?
不论反竞争行为发生于香港境内或境外,也不论反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否是香港境内的业务实体,只要反竞争行为妨碍、限制或扭曲香港市场的竞争,就适用香港竞争法。
(二)香港竞争法的执法机构及执法权力1、香港竞争法由谁来实施?
香港竞争法由两个机构进行实施,分别为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竞争委员会”)和竞争事务审裁处(以下简称“审裁处”)。
竞争委员会负责调查并起诉反竞争行为,同时可以通过发布指引的形式对《竞争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
而审裁处作为司法机构,是一个新设的法庭,由法官行使裁决权,负责聆讯和审理由竞争委员会提出的竞争案件、涉及竞争的私人诉讼案件以及复核竞争委员会的裁定。同时,审裁处是唯一可以作出处罚命令的机构。
此外,在电讯和广播行业,香港通讯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讯管理局”)对该行业涉及的竞争案件同样拥有管辖权,通信管理局与竞争委员会将通过签订谅解备忘录的形式协调各自职能。
大陆反垄断法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三家机构负责执法,其中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国家发改委负责价格相关反竞争行为的调查,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非价格相关反竞争行为的调查,三家执法机构对各自所监管的反竞争行为都有调查权和处罚权。
2、竞争委员会可采取的调查措施有哪些?
竞争委员会将分两个阶段进行调查:第一阶段为初步评估阶段,竞争委员会可能以非强制手段搜集资料,如电话联络企业、会见相关人士、查阅公开资料以及问卷调查等。
如果竞争委员会有理由怀疑违法行为发生了,则进入第二阶段,即调查阶段,竞争委员会可以运用资料搜集权,强制要求企业提交证据或进入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
3、什么是黎明突袭?
所谓黎明突袭是指竞争委员会在不通知企业的情况下,在取得合法凭证的条件下进入企业的经营场所实施调查。
竞争委员会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获得手令(warrant),得到授权进入和搜查企业的营业场所,以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件。
在黎明突袭现场,竞争委员会可搜查手令中的指明场所的任何地方,包括办公桌、书架及储物柜,并带走可能载有相关证据的任何物件,如硬碟、伺服器、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及装置。
大陆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实施黎明突袭时也会采取类似措施,如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查阅和复制相关文件资料以及查封扣押相关证据等,但与香港竞争委员会应获得高等法院的手令为前提不同,大陆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施黎明突袭前应当向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并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获得批准或授权。
4、竞争委员会调查后可能出现哪些后果?
(1)无进一步行动,即竞争委员会认为没有违法行为,决定不采取进一步行动;
(2)接受承诺,即业务实体可以向竞争委员会承诺做某些行为或不做某些行为以纠正其违法行为,如果竞争委员会接受该承诺,则同意不展开调查或终止调查;
(3)发出告诫通知,即若业务实体按照告诫通知的要求作出承诺,竞争委员会不向审裁处提起法律程序;
(4)向审裁处提起法律程序,即若竞争委员会认为存在违法行为,则可向审裁处启动法律程序,由审裁处作出处罚和制裁的命令。
(三)第一行为守则(禁止反竞争的协议)1、第一行为守则禁止哪类行为?
第一行为守则禁止业务实体或行业组织作出任何妨碍竞争的协议和经协调做法。此处协议的概念广泛,包括任何协议、安排、谅解、承诺,不论是明示或隐含,也不论是书面还是口头。经协调做法是指企业之间在明知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以规避竞争,即使没有达成协议,这种合作也视为经协调做法。
2、有哪些行为被视为严重反竞争行为?
严重反竞争行为包括竞争对手之间签订固定价格、瓜分市场、限制产量或围标的协议。对于严重反竞争行为,竞争委员会可直接向审裁处提起法律程序,而不用给这些业务实体停止违法行为或进行自我纠正的机会。
此外,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若涉及严重反竞争行为,则不能获得豁免,即不适用如果参与反竞争协议的订约方在全球范围内的年度(即订立协议的上一年度)营业额总和不超过2亿港元可以获得豁免的规定。
3、第一行为守则有哪些重要的豁免规定?
(1)提升整体经济效率的协议
可提升整体经济效率的协议要获得豁免还应同时满足另外三个条件,即(a)协议对改善生产分销、促进技术或经济发展有贡献,并同时能让消费者公平地分享所带来的利益;(b)协议只施加对实现上述目的不可或缺的限制;(c)协议不会消除有关商品竞争的可能性。
(2)影响较次的协议
涉及中小企业的反竞争协议、经协调做法和行业组织的决定可获得豁免,但应满足以下条件:(a)参与协议的订约方在全球范围内的年度(即订立协议的上一年度)营业额总和不超过2亿港元;(b)有关协议不涉及严重反竞争行为。注意,此处的“营业额”是该业务实体的总收入,不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得到的。
(四)第二行为守则(禁止滥用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1、第二行为守则禁止哪类行为?
第二行为守则禁止具有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业务实体从事妨碍竞争的行为,包括掠夺性定价、搭售及捆绑销售、利润挤压、拒绝交易以及独家交易。
2、何种情形业务实体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
第二行为守则没有采用支配地位(dominance)的标准,而以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asubstantialdegreeofmarketpower)作为适用标准,某业务实体毋须垄断市场也能拥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
在认定一个业务实体是否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时,竞争委员会将考虑当该业务实体将价格维持在高于竞争水平时,其盈利能力受到制约的程度,具体的评估因素包括:该业务实体的市场份额、定价能力以及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障碍等。
香港竞争法并未规定低于某一具体市场份额就不会被认定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尽管此前立法草案中曾设定市场份额为25%的安全港规则,但是目前正式出台的《竞争条例》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大陆反垄断法采用“支配地位”的标准,达到一定市场份额的经营者可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相关规定如下: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可以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此外,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第二行为守则有哪些重要的豁免规定?
若某业务实体在实施违法行为的上一年度的营业额不超过万港元,其行为可视为影响较次的行为,可不适用第二行为守则。注意,此处的“营业额”是该业务实体的总收入,不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得到的。
4、在电讯行业对于禁止滥用行为有哪些特殊规定?
第二行为守则没有对禁止电讯行业的滥用行为进行专门规定,但是《电讯条例》(Te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