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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本文将从A股上市公司分拆至香港上市的可行性路径出发,针对不同类型的上市情况以及具体案例做出进一步梳理。实践中,A股上市公司分拆下属公司香港上市可能采用以下几种路径:①上市公司下属境内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香港联交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②以境外公司作为上市主体,通过“红筹”模式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而“红筹”模式下又分为“大红筹”或者“小红筹”模式,两者路径可能完全不同;③收购香港上市公司控制权并且注入相关资产。下文将对每种路径予以详细讨论。一、路径一:A股上市公司分拆所属企业H股上市(一)上市公司分拆所属企业境外上市有关规定的适用证监发[]6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67号文”)中规定:“一、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是指上市公司有控制权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有控制权”的所属企业,即A股上市公司只有分拆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时,才会适用67号文。换言之,如果下属子公司通过一系列重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做的红筹重组)使得上市公司不再具有控股权,那么这类分拆至境外上市的情况则无需适用67号文的相关规定。因此,分拆有控制权的所属企业于H股上市需要满足67号文的相关条件和要求。(二)分拆至境外上市的具体条件根据67号文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分拆所属企业境外上市需要满足如下条件:“(一)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二)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三)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四)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五)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独立,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六)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七)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八)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初步理解,以上